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7年5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更正登记。

特此公告。

受理电话:0933-3325639

地址:泾川县国土资源局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

 

   泾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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