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经我局审定,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7年5月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登记。特此公告。
受理电话:0933-3325639
地址:泾川县国土资源局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
泾川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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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局审定,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7年5月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登记。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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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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