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四)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泾工商处字〔2017〕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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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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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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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泾川县玉福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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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821MA74KTKA0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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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建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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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且未按规定报送2016年度的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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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吊销泾川县玉福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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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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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审、存留,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泾工商处字〔2017〕143号
当 事 人:泾川县玉福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620821MA74KTKA0Q
负 责 人:赵建龙
经营场所: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玉都镇下坳村沟边社32号
经营范围及方式:数控切割、焊接、节能炉具、节能暖气炉生产、销售、安装。
2017年2月21日,玉都工商所在市场主体资格检查中发现泾川县玉福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企业负责人无法联系,在2017年8月26日再次检查中,泾川县玉福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仍然处于停业状态,企业负责人无法联系;且该企业的2016年度的年报未按规定报告,期间执法人员人员多次打电话给该企业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均未找到当事人赵建龙和相关人员,玉都工商所执法人员先后多次去经营场所核查,且通过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多方取证,该公司已于2015年12月停止经营活动,该公司的行为属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经调查,对以上违法事实收集到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市场预警警示通知书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一直未找到当事人,且当事人已经停止经营活动。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活动超过6个月的事实。
证据四: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询问时及提供照片证据见证人为赵义平。
证据五:企业基本信息一份(共4页),证明泾川县玉福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未报送2016年年报。
证据六:玉都镇下坳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租赁的场地及停止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七:泾川县国税局便函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向国家税务局登记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属实。
证据八:企业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4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已被他人使用。
证据九:甘肃法制报公告一份,证明我局对吊销企业的听证公告送达方式。
证据十:泾川县广播电视台播放记录单一份(四页),证明我局对吊销企业的听证公告送达方式。
泾川县玉福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企业年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将证据材料及调查终结报告等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于2017年10月13日将《泾川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泾工商听告字2017﹝97﹞号),在甘肃法制报总第2666期第6版和泾川县广播电视台同时进行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如有要求举行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该企业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泾川县玉福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L09020039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27090200021 27090200002 27090200041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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