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三)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泾工商处字(2017)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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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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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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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泾川县新太果蔬家庭农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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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620821MA73M6850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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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史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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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报年报且自行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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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吊销泾川县新太果蔬家庭农场《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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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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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年11月2日 |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审、存留,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泾工商处字(2017)142号
当事人(名称):泾川县新太果蔬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1MA73M6850H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丰台镇盖郭村
法定代表人:史玉明
成立日期:2016年05月12日
经营范围:金丝南瓜种植及销售*
按照县局《关于对长期未经营企业进行清理的通知》泾工商发〔2017〕172 号的文件要求,2017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对泾川县新太果蔬家庭农场开展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所长进行了汇报,经所长初步审查,同意上报县局审批立案调查。经县局批准,于 2017年9月23日正式立案,指定执法人员杨永东、许小林开展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见证人、收集固定书证等方法,于2017年9月27日将本案调查结束。
调查核实情况:1、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核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在2017年6月30日前报送2016年企业年度报告,期间经属地监管工商所注册登记人员多次联系,该企业也未在补报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报告2016年企业年度报告。
2、2017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开展检查时,未找到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场,直至检查结束时,当事人仍未到场。通过见证人成某口述,该企业已于2017年年初停止了经营活动。
3、2017年9月25日,通过询问该企业住所的出租方盖某,该企业已于2017年年初停止了经营活动,房屋租赁期于2017年3月份到期后,当事人未续租。
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 当事人内资企业基本信息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该企业未报2016年年度报告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共6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停止经营的事实情况;
证据三:《询问(调查)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住所租期满后未续租及停止经营的事实情况;
证据四:企业所在地村委会证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的事实情况;、
证据五:泾川县国税局便函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半年内未缴纳等情况
证据六:2017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的《市场预警警示通知书》丰10号,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了警示事项。
证据七:企业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4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已被他人使用。
证据八:甘肃法制报公告一份,证明我局对吊销企业的听证公告送达方式。
证据九:泾川县广播电视台播放记录单一份(四页),证明我局对吊销企业的听证公告送达方式。
执法人员将证据材料及调查终结报告等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于2017年10月13日将《泾川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泾工商听告字2017﹝97﹞号),在甘肃法制报总第2666期第6版和泾川县广播电视台同时进行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如有要求举行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该企业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泾川县新太果蔬家庭农场《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泾川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L09020039号
行政执法人员证号:27090200058 27090200016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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