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基本物质保障。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
(二)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
(三)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及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五保供养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供养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六条 确定五保对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提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确定的五保对象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五保对象一经确定,由县民政局统一核发《五保供养证》。县、乡(镇)、村建立健全五保对象档案。
(四)申请人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停止其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并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已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
第八条 采取下列行为骗取五保供养待遇的,县民政部门应协助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追回优惠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身份,骗取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冒名顶替,借用他人证件骗取五保供养待遇的;
(三)涂改《五保供养证书》,骗取优惠的;
(四)其它不正当行为获取五保供养待遇的。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村民委员会或敬老院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民政部门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吃。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燃料;
(二)保穿。供给冬夏衣服、被褥等生活必需品。
(三)保住。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房由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
(四)保医。提供疾病治疗。五保供养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由民政部门代缴,同时按照《泾川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和《泾川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销医疗费;对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要指派专人给予照料;
(五)保葬。五保对象去世后,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敬老院负责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其遗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章 供养形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办法。供养形式由五保供养对象自愿选择。
第十二条 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
第十三条 五保供养对象享受五保供养待遇按照本人或亲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确定为五保对象后乡(镇)人民政府、敬老院、五保对象三方签定供养协议,约定并履行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的规定,参照我县农民人均消费水平制定,并按照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建立和完善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第四章 供养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实行县级财政预算。每年初县财政按标准预算安排,由县财政局按月直接拨付到供养对象和敬老院。
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帐储存、封闭运行。按照县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清册,集中供养资金由县财政局按月拨付到敬老院,敬老院统筹安排使用;分散供养资金按月拨付到供养对象本人。
第十七条 乡(镇)敬老院应坚持民主管理、以院养院的原则,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弥补供养经费不足。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帮扶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补助其生活费用。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承包地由他人代耕的收益,应归五保对象所有。
第五章 供养服务机构及其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机构主要为农村敬老院。敬老院建设以县、乡(镇)政府为主体采取独办、联办等多种形式。积极创造条件在五保对象相对集中的乡(镇)建办中心敬老院,实行规模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对敬老院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第二十条 农村敬老院原则上配备一名院长、一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由院长负责。院长人选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并征得县民政部门同意;其他工作人员由院长聘用,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在由县财政、民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的所有财产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买卖农村敬老院的土地、房屋及其他财产。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要贯彻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学习会议制度、财务财产制度、卫生保洁制度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五保老人守则、院长及工作人员职责等岗位制度;
(三)建立健全膳食制度、作息制度、看病就医制度等生活照料管理制度;
(四)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严格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督促本乡镇所辖各村委会,确定五保供养联络员,负责本村分散五保供养事宜。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要把五保供养事业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要及时摸清全县五保供养户底子,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标施保,应保尽保。
第二十七条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五保供养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的预算、统筹、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卫生、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制定相关的救助措施,为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生活上的方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五保供养资金的审计、监督及违纪案件的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实施;村组干部要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安排好五保对象的日常生活,形成全社会关爱五保对象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五保供养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和奖优罚劣制度。各乡(镇)的五保供养工作及敬老院管理由县民政部门按目标责任制纳入量化考核,对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乡(镇)、村组及个人实行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及个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 五保供养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五保供养款物的,县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全部退还,并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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