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使信息报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为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有效预防和控制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平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坚持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区)两级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为信息报告主体。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级信息报告主体单位,负责市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工作。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分别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县(区)政府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分别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立即报送市应急委员会,并视情向省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报告。

第四条当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明显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二章信息报告标准和时限

第五条报送信息标准暂按照《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执行,如省上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信息报告时限:

(一)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所在乡级政府要在3小时内向县(区)政府报告情况,县(区)政府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

(二)当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要在6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市政府要在12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情况;

(三)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预警标准时,县(区)政府要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市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并在8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情况。

(四)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预警标准时,县(区)政府要在3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市政府立即启动市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在6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情况。

(五)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预警标准时,县(区)政府要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市政府要在4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情况。

(六)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和特大预警标准时,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并且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七)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越级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

第三章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建立重大情况、信息报告登记。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性报告。涉密信息要通过机要渠道报告。

第八条书面报告要写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危害程度以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随时续报事件的发展和处置情况。

第九条以全市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为自标,各县(区)、各部门在利用好现有信息报告设备的同时,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加强整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高效实用的计算机应急网络信息平台。

第四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一条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市级信息联络员和相关人员联络手册的动态更新。每半年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信息报告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县(区)政府负责对辖区的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政府部门负责对有关业务部门、单位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县(区)、各单位的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由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负责,并配备有较高政治敏锐性、责任心强、熟悉工作规程和情况的应急工作人员充实值班和信息工作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安排领导在岗带班。要加强敏感时期的值班工作。

第十三条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联络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

第十四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信息报告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各信息报告主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报告公共突发事件信息,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退报。

第十六条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由市应急委员会批准或授权,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七条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