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泾川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科级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和城管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和城管行政执法方面的规章、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负责县城市政、环卫、园林、公园、广场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安排部署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行政执法活动,负责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受理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三)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负责对不进入市场或门店,擅自占用人行道或其他公共场地的无证经营商贩进行查处。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行使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货运车辆在城区道路违章行使、城区内违章停放车辆等行为的查处;负责城区街道车辆停放点(包括临时停放点)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九)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负责查处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毛毡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及饮食服务业违法排污的行为;负责查处未经治安管理大队审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负责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建设行为,同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街道办等单位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乱修乱建行为进行查处、拆除。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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