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积极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和《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指导意见》(甘安委发电〔2016〕5号)等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温泉开发区、城市社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风险,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与劳动作业相关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突然发生的,可能对员工的人身造成危害,对生产经营单位财产造成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运行的各种因素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风险辨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依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从人、物、环境和管理等要素方面进行辨识的过程。

第三条  安全风险按照“全面排查、科学评估、自主分级、分级管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控。

第四条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各乡(镇)、温泉开发区、城市社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开展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第二章  风险排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门力量,也可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安全专家成立风险排查专项工作组,对每个岗位、车间、生产环节、生产经营区域的原辅材料、设备性能、运行状况、工艺流程、生产环境等进行风险排查,特别是对发生过危险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进行分析,建立风险清单。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领域)标准和规范等,按照“全覆盖”要求,全方位开展风险排查。风险排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安全生产资质证照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和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安全和职业卫生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七)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建立情况;

(八)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佩戴情况;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十)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十一)预防、控制、减少三类安全设施、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十二)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十三)事故报告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

(十五)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十六)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情况。

 

第三章  风险辨识  

第七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后果、影响范围、易发性、损失程度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原则上以行业(领域)风险、企业风险、岗位风险等为重点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将安全风险分为四级:Ⅰ级为重大风险;Ⅱ级为较大风险;Ⅲ级为一般风险;Ⅳ级为低风险,对应红、橙、黄、蓝四个等级,其中:

(一)红色—Ⅰ级—重大风险: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含城镇燃气)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环境、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橙色—Ⅱ级—较大风险: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及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环境、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风险,可能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黄色—Ⅲ级—一般风险: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贸行业(领域)及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环境、管理方面存在一般风险,可能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蓝色—Ⅳ级—低风险:存在八大审批作业的工贸行业(领域)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环境、管理方面存在低风险,可能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事故。

    第八条  各乡(镇)、温泉开发区、城市社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分级方法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分级,绘制安全风险分布“4色图”。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法律法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风险等级辨识标准等,制定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风险受控程度及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进行辨识分级,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台帐,绘制本企业安全风险“4色图”。并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聘请的专家,结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动态化管控,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应当立即将其调整为Ⅰ级(红色)风险,因技术改造、设备升级等原因,致使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的,应根据情况重新评估并确定风险级别。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温泉开发区、城市社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安全风险综合监管,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全县Ⅱ级以上安全风险建立台账,制定管控措施,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直接监管领域的安全风险管控职责。

第十三条  各乡(镇)、温泉开发区、城市社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总结、分析、评估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条件、总体状况和安全生产形势;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定年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计划;

(三)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知识相关培训;

(四)加强和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化建设;

(五)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评估工作;

(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四类事故隐患(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恶劣气候环境和管理缺陷)时做好风险监控和适时预警;

(七)加强应急处置支撑和资源保障能力建设;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的风险管控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责任制,明确各岗位风险管控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

    (二)按照“一企一册”、“一岗一卡”的要求形成安全风险管控档案(风险管控责任清单和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制定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方案等;

(三)保障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资金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五)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岗位风险防控培训,确保员工熟悉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原则,建立逐级督查报备制度,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岗位制订安全风险管控方案,落实管控措施。每年1月、11月将本单位年度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年度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乡(镇)、温泉开发区、城市社区安全管理机构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二)各乡(镇)、温泉开发区、城市社区要定期对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安全风险管控方案,落实管控措施。每年1月、11月将本辖区年度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年度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报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安全风险管控方案,落实管控措施,并全面建立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每年1月、11月将本行业(领域)年度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年度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报县安监局。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岗位、车间(班组)、企业三级风险管控责任制,层层制定安全风险管控责任清单。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管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严格落实岗位日查、车间(班组)周查、企业月查的三级巡查检查制度,落实全员风险管控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排查辨识出的安全风险点逐个明确管控责任人,逐风险点制定管控方案,严格落实管控措施。达到Ⅲ级以上的风险点,要采取聘请专家排查隐患、重点部位专家会诊、强化岗位安全培训、实施在线监控监测、适时约谈提醒、增加检查频次、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应急值守等有效措施进行管控。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安全操作要点等内容,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风险公告栏,公开本企业的主要安全风险点、安全风险类别、安全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等级,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县安监局。检查频次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对安全风险等级为Ⅰ级(红色)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监管执法检查不少于4次;

(二)对安全风险等级为Ⅱ级(橙色)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监管执法检查不少于3次;

(三)对安全风险等级为Ⅲ级(黄色)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监管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

(四)对安全风险等级为Ⅳ级(蓝色)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监管执法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风险异常状况下提级管控,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安全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一)年度内发生1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对出现的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整改治理措施或治理措施不到位的;

(四)受天气、环境等自然条件影响,需要提级管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Ⅰ级风险企业进行管理:

(一)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需要停产停业整改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列入安全风险管控的企业、岗位、设施设备以及道路交通环境出现一般事故隐患的实施橙色预警,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实施红色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实施红色预警:

(一)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良、精神状态不佳,存在职业禁忌或生理缺陷上岗作业可能导致发生事故隐患;

(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合格,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违规上岗操作,或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冒险作业,可能导致发生事故隐患;

(三)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工具附件、劳动防护、安全标志存在缺陷,或原辅材料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等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发生事故隐患;

(四)道路交通受恶劣天气影响,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存在缺陷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运行可能导致发生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作业场所狭窄混乱,光照不良,安全通道不畅,或在异常气象条件下从事高处、起重、爆破、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可能导致发生事故隐患;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操作规程不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习惯性违章普遍,存在严重安全管理缺陷可能导致发生事故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应当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绩效评价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因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四条  每季度县安委会全体会议由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先进单位〔包括各乡(镇)、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作典型发言,排名靠后的单位作表态发言。

第二十五条  县安监局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履职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工作进度滞后的乡(镇)、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并由县政府进行约谈。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提醒,经约谈提醒不整改且情节恶劣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进行管理:

(一)未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

(二)未依法进行安全风险告知的;

(三)未建立安全风险巡查制度、档案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管控教育培训的;

(五)未将单位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和防控方案报乡(镇)、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并留存的;

(六)其他应当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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