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泾川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官泉巷等四个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改善人居生活环境,加快城区棚户区改造步伐,县政府决定对城区官泉巷、新建街、光明路和公社路四个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对改造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依法实施征收。现将征收范围内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
计划实施光明路、官泉巷、公社路、新建街四个片区棚户区改造805户。
二、征收主体
泾川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泾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泾川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五、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照《泾川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官泉巷等四个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
2016年9月10日至11月9日(60天)。
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泾川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官泉巷等四个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泾川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