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八)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泾工商处字(2017)16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魏军会

注册号

 

单位

名  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3、罚款5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审、存留,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泾 川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泾工商处字(2017)169号

当事人:魏军会、男、汉族、现年43岁,初中文化程度,系甘肃省泾川县***号人,本人职业农民。身份证号:***。现住泾川县王村镇***社。

2017年10月25日,泾川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下乡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泾川县王村镇百泉村,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日杂用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给当事人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将现场检查的情况向主管局长作了汇报,建议立案查处,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7年11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后,本局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采取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日在王村镇百泉村李家山社23号,自己家里修建的一间房子内,从事日杂用品经营活动。2017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在下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当时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截止查处之日当事人共计营业收入0.5万元,从中获取违法所得5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身份证明一份(共一页); 现场笔录一份(共二页);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三页);房屋租凭合同复印件;经营现场照片等。

本案调查终结后,2017年11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泾工商告字(2017)第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申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规规定明确,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

3、        罚款500.00元。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泾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帐    号:24810104000764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六十日内向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泾川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L09020039号

行政执法人员及证号:  27090200065    27090200056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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