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办事处)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稳定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住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已付清首期付款并在产权部门登记备案;建造住房的,需提供所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5)借款人及其配偶(共有人)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6)所购住房在未办妥房产证及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能力需经管理中心审核认可;
(7)有合法有效担保。
需要提交的要件:
(1)购房证明:根据所购住房种类不同分别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a. 购买商品房:
①经备案的购房合同(正本);
②房价总额30%以上首付款收据(不含车库及其它附加费)(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 购买拆迁安置房:
①拆迁安置协议(正本);
②安置清单及已付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c. 购买二手房的:
①二手房交易协议(正本);
②首付款收据;
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契税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二份)。
d. 自建住房:
①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二份)。
(2)借款人身份证和配偶(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3)夫妻双方(及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4)夫妻双方(及共有人)私章;
(5)夫妻双方(及共有人)需同时到场。
办理程序:
(1) 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有人)随带相关资料到各管理部(办事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2) 管理部(办事处)对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 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贷方式;
(4)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
(5)办理相关担保;
(6) 到相关银行办理储蓄卡,用于偿还贷款;
(7)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8) 发放贷款,并自贷款发放的下个月开始按月归还贷款。
市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申请:
(1)在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内(县区间)购买自住住房时,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申请贷款时需提供缴存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缴存情况证明,委托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并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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